3月27日,卫东区法院判决一起危险驾驶案,董某因无证醉驾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2014年12月10日23时30分许,河南省潢川县人董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一辆无牌照“嘉陵”牌二轮摩托车,行至平顶山市卫东区湛北路与诚朴路交叉口附近时,与邵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卫东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董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鉴定,案发时董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11.74mg/100ml。2015年1月14日,董某向邵某支付1500元经济赔偿款。
案发后,公安机关多次电话联系其家属说服董某到案,并对其实施抓捕,但董某一直未到案。后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干警到信阳市潢川县,告知董某家属劝其主动投案。2017年2月20日,董某到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投案。
庭审中,董某辩称事故发生在2014年12月10日,当时的酒驾行为没有纳入刑法调整范围,且自己驾驶的是助力车,不用办理牌照,也不属于无证驾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董某危险驾驶的犯罪行为发生于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修正实施之后,其醉酒后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经鉴定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二轮摩托车之相关定义要求,属于机动车范畴,且公安机关出具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显示案发时董某没有机动车驾驶证,故对董某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董某系自动到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