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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罪犯被告人张东亚,男,1954年2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10402195402140019,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平顶山翠玉宫殿中金珠宝销售有限公司业务一部部长,住平 顶山市卫东区帘子厂高层家属楼1号楼13层73号。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2017)豫0403刑初30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东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该判决已生效,现看守所承办单位提请,被告人张东亚自2018年8月22日入住湛河区溢福园老年公寓,其患有心脏病、高血压、脑梗塞,半身不遂,视力缺陷等疾病,长期卧床,无法自行进食、如厕(大小便均在床上),需要护工24小时护理。经公安、看守所建议,本院书面征求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院对罪犯张东亚暂予监外执行一案进行立案,现予公示。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意见。反馈方式:电话:0375-2863685邮箱:pdswdfy@126.com通讯方式:河南省平顶山市高新区玉兰街卫东区人民法院刑庭。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 罪犯郭付芝,女,1966年5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219660512334X,汉族,初中肄业,无固定工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神马大道朗润美晨2号楼12楼1201,住户籍地。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现该判决已生效,郭付芝以患病为由我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2026年3月25日,洛阳市东方人民医院作出郑洛东方医鉴字〔2026〕第9号刑事诉讼医学诊断意见书,结论:1、右乳腺浸润性癌改良根治术后PT2N2MO IIIA期-2阳,HR弱阳 HER-2(+)HER-2过表达型。2、轻度贫血。3、脂肪肝。病情严重程度评估:高危,诊断结论:罪犯郭付芝需术后持续靶向治疗至满1年并规律复查评估。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 我院对罪犯郭付芝暂予监外执行一案进行立案,现予公示。 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意见。 反馈方式: 电话:0375-2863685 邮箱:pdswdfy@126.com 通讯方式:河南省平顶山市高新区玉兰街卫东区人民法院刑庭。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 罪犯叶政伟,男,汉族,1965年6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平顶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1041119650615001X,初中文化,无固定工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东高皇乡辛北村二号,现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光华路办事处辛北村。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该判决已生效,罪犯叶政伟以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疾病为由于2025年6月17日向我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本院委托洛阳市东方人民医院对叶政伟所患疾病进行鉴定。2025年11月3日,洛阳市东方人民医院作出郑洛东方医鉴字〔2025〕第25号刑事诉讼医学诊断意见书,结论:1、叶政伟高血压1级,很高危,并靶器官损害及临床疾患。2、冠心病,左室肥厚,冠脉支架置入术后,心功能I级。3、2型糖尿病,糖尿病肾病,双眼2型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IV期。4、慢性肾脏病V期。5、多发小灶脑梗死。6、双侧颈动脉内中膜不均增厚及右侧斑块形成。7、双侧股动脉、腘动脉广泛粥样硬化。2025年12月8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豫04司辅核第37号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专家论证意见书,经组织专家论证:罪犯叶政伟患糖尿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第八条“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或伴发症”之规定。 我院对罪犯叶政伟暂予监外执行一案进行立案,现予公示。 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意见。 反馈方式: 电话:0375-2863685 邮箱:pdswdfy@126.com 通讯方式:河南省平顶山市高新区玉兰街卫东区人民法院刑庭。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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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河南辰子源商贸有限公司、王世飞: 关于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巴州众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你们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豫0403执恢15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书载明: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河南辰子源商贸有限公司、王世飞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到期债权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限额223849.17元,诉讼费、执行费、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另算)。二、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0403执恢153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载明:因你们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们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们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upload/file/20250926/20250926175709_30018.pdf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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