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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案款管理,提升管理效能,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自2026年7月2日起,本院案款专户开户银行由“工商银行建东支行”变更为“交通银行平顶山分行营业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新案款专户信息开户名称: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平顶山分行营业部开户账号:419 000 9600 1551 0000 153开户行联行号:301495000014二、旧案款专户停用安排自2026年7月2日起,原在工商银行建东支行开立的案款专户正式注销并停止使用,届时不再办理任何案款的收取与划付业务。请案件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及相关人员切勿再向原账户汇款,以免导致款项无法及时入账,延误案件执行。三、注意事项1.及时获取新账户信息。已收到原缴款通知书或执行通知书的当事人,如需缴纳案款,请及时联系案件承办人,获取对应的新缴款账户信息。自2026年7月2日起,所有罚金、执行款、保证金、拍卖尾款等款项,均应汇入新的案款专户。汇款时请在“附言”栏准确注明“案号+款项性质+缴款人名称”,例如:“(2026)豫0403执XX号执行款 张三”。2.仔细核对账户信息。缴款前,请务必认真核对新的案款专户信息,确保户名、账号及开户行准确无误。因使用已注销的旧账户导致款项未能及时到账的,相关法律后果由缴款人自行承担。3.妥善保管转账凭证。汇款后,请务必保留载明转账金额、时间、转出及转入账户等关键信息的转账凭证,作为已履行缴款义务的依据,以备查证。四、咨询与联系如在案款缴纳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本院:1.案件相关事宜:请联系具体案件承办人。2.现场咨询:可至本院执行事务集约中心(地址:卫东法院二楼西头执行窗口)进行咨询。3. 电话咨询:可拨打电话0375-2863614咨询。请各诉讼参与人相互转告,及时更新案款账户信息,确保案款收退工作安全、准确、高效。本院将继续秉持公正、高效原则,依法开展执行工作,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特此公告。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26年7月1日
·为加强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培养,增进人民法院与院校的深度交流合作,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拟接收优秀在校大学生或往届未就业学生到我院开展实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人选条件接收的实习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品德优良,遵纪守法,作风踏实,纪律观念强,服从组织安排;(二)廉洁自律,无违法违纪行为;(三)本科及以上学历,法学类、计算机类、汉语言文学类、档案学类专业、新闻学类专业优先;(四)能够保证有时间全程全职参加实习;(五)具备良好的身体条件;(六)能够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二、工作内容1.承担审判辅助、司法行政工作,(主要安排在我院立案、民事、刑事、行政、执行等业务部门。辅助参与案件办理、文书起草、案卷归档等工作。)具体部门由政治部分派。2.能够保证全程全职参加实习不少于1个月。三、工作地点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高新区玉兰街西段路北。四、相关待遇提供法院干警同等的办公条件。五、实习管理(一)实习实行导师制,遵循谁使用谁管理原则。由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或者领导干部担任指导老师,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担任实习法官助理、书记员或综合工作人员,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下,辅助参与案件记录、文书起草、司法调研及司法行政等工作;(二)实习期间,应遵守我院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法院形象。如有违反,本院将解除实习关系,并不予出具实习鉴定材料;(三)实习期间,可在我院机关餐厅就餐,不提供住宿;(四)辞职:实习期限未满需辞职或终止实习的,需提前1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导师、部门负责人同意,办理完相关手续方可离院。六、纪律与监督实习生接收工作贯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报名参加实习的人员填报信息必须真实;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将取消实习资格。七、报名、咨询方式资格审查:根据报名条件,结合岗位需求,进行资格审查。报名时间:2026年6月24日0:00-7月5日18:00。报名方式:报名需填写《实习生报名申请表》(见附件),并附个人学生证、身份证、有院校推荐的请提供介绍信/自行报名的请提供自荐信、获奖证明等材料扫描件,发送至邮箱wdfyrs@126.com。卫东区人民法院政治部,电话:0375-2863602;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 8:00-12:00,下午15:00-18:00。接收报到:通过审查的实习人员,按电话通知时间,携带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无犯罪记录(可在支付宝办理)至我院政治部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
·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河南辰子源商贸有限公司、王世飞: 关于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巴州众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你们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豫0403执恢15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书载明: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河南辰子源商贸有限公司、王世飞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到期债权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限额223849.17元,诉讼费、执行费、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另算)。二、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0403执恢153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载明:因你们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们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们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upload/file/20250926/20250926175709_30018.pdf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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