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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未取得预售许可证 法院判决返还购房款

  发布时间:2017-05-11 15:59:03


满心欢喜买了房,却迟迟不见动工,开发公司只是在项目地基上挖了一个大坑就没了下文,家住卫东区的小明(化名)为这盖不起来的房子发起了愁,在与开发公司多次协商无果之后,小明起诉到了法院。427日,卫东区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某开发公司返还小明购房款146909元。

2015年1月,小明购买某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某项目房屋一套,并签订《合作建房定位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了房屋坐落位置、面积、价款等,并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纳合作建房款,于201513日交纳首付款146909元,自交纳首付款之日起12个月内交纳二次建房款,主体封顶交纳三次建房款。交房时间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6个月内交付,并约定了违约责任等事项。小明于签订合同当日交纳了首付款,该开发公司出据收据一份。2015年底,小明提出交纳二次建房款,该公司不予收取。20167月,小明提出解除合同并退还首付款,该公司答复称没钱。

经庭审查明,本案所涉该开发公司项目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告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双方所签的《合作建房定位合同》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不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件。  

卫东区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作建房定位合同约定了商品房的出卖人、买受人、房屋具体坐落、单价、数量、总价、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等,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要素,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该房屋至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原告以合同无效为理由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146909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沈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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