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惯用的一招就是拖,想尽一切办法拖延还款,拿出看似让人信服的理由拖延还款日期,实质还是没有把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当回事,无视法律的权威。
被执行人史某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借款44万元后,仅归还了5.3万元,仍有38.7万元未还。王某某将史某诉至卫东区法院,卫东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调解书生效后前11个月的每个月25日前史某向王某某偿还3.2万元,共计11个月35.2万元,第十二个月支付41399.5元。调解书生效后史某并未按照协议履行,王某某向卫东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卫东区法院执行干警在此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史某系某公司职工,但因长期不上班未正常发工资,卫东区法院遂将其住房公积金冻结。执行干警多次找到史某要求其履行义务,史某仅偿还了1万元钱,执行干警再找到史某时,史某每次均声称自己在外地有很多债权,并写下保证书保证很快就可以要回其中一部分来履行义务。之后执行干警多次电话联系史某,史某均称自己在外省要债。
6月7日,卫东区法院将史某传唤至法院后,史某再次以外地债权为借口拖延,绝口不提自己曾经亲笔写下的保证书,卫东区法院最终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