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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东区法院签发第一份民事调查令

  发布时间:2017-06-13 16:02:16



2017年612日下午,卫东区人民法院向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的邱律师签发一张民事调查令,这也是卫东区法院签发的第一张调查令,从此开启了凭“调查令”调取证据的新时代。

前不久,邱律师代理的原告张某诉被告高某某、张某某等4人继承纠纷一案,由卫东法院高新法庭王会英承办。原告要求某单位提供其父亲所分配的单位福利房产信息时遭到拒绝。得知卫东区法院已经开始实施“调查令”制度后,邱律师特向卫东区人民法院高新法庭申请调查涉案房产线索的调查令,并于当天获批,邱律师准备持法院签发的调查令,依法向被调查单位调取证据材料,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据悉,“调查令”制度是卫东区法院响应河南省高院以及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入开展“司法高效便民”行动中的一次重要尝试,也是法院司法权的一种补充和延伸。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卫东区法院制定了《关于实施民事诉讼调查令的规定》(试行),于2017531日印发并施行。

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经代理律师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给其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集涉案所需证据的法律文书。

每当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收集证据时遭到拒绝,或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有关证据时,可向受诉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法院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 由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申请事项和理由、是否在规定或指定的举证期限内、申请调查取证的范围及与案件的关联性等进行审查。符合上述条件的,法院签发调查令;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及时告知通知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取得调查令后即取得向指定的被调查单位和个人收集、调查特定证据的权利。被调查单位以及个人在核对持令人信息后,应当积极协助持令人收集、调查相关证据。如果协助调查令实施的单位或个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妨碍持令人调查取证的,持令人应当将调查令交还法院并书面说明情况,由法院责令被调查人履行协助义务,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向其调查收集证据。  

推行“调查令”制度,既有利于律师即时进行调查,又大大化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从而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对提高法院和律师的工作效率,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方面都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责任编辑:沈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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