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是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事,可能每个人都借过别人钱,也被别人借过钱。每个人都应当清楚一个道理:谁借谁还,这不仅仅是一个朴实的生活道理,也是法律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因借贷产生一个法律关系,债务人将借到的钱再借给其他人或用作他用就产生另一个法律关系,债务人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偿还原债务。
毛某某于2015年7月分两笔向孙某某借款16.05万元,并向孙某某出具借条两份,孙某某按照约定出借给毛某某16.05万元。这是一个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毛某某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但毛某某却不偿还债务。孙某某将毛某某诉至卫东区法院后,毛某某辩称自己是受刘某某委托向孙某某借的钱,刘某某才是实际借款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卫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毛某某为实际借款人,毛某某应当偿还原告孙某某16.05万元,毛某某将借到的钱再转交给他人或用作其他用途,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与此案中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是此案处理的范围。因此,卫东区法院判令毛某某偿还孙某某借款16.05万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毛某某仍不履行义务,原告孙某某向卫东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此案执行过程中,毛某某一直躲避执行,卫东区法院干警根据举报线索找到毛某某后,毛某某就以自己不是实际借款人为借口拒不履行义务,在执行干警耐心释法说理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一周后就违反了还款协议的约定仍拒不还款。卫东区法院于6月12日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