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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遗产却不还债 ——卫东区法院强制执行遗产执结一案

  发布时间:2017-06-14 17:09:55


继承了遗产就要承担相应的债务,没有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的“好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王某某和关某某达成了协议继承关国某的遗产,但却不偿还被继承人关国某生前纠纷欠下的债务。原来被继承人关国某生前与于某某达成协议,帮于某某在某单位取得正式编制工作,于某某支付给关国某中介费6.5万元,关国某至去世也未帮于某某取得正式编制工作,关国某去世后,于某某向二继承人讨要中介费未果,遂将二继承人诉至卫东区法院。卫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安排工作属于劳动部门职务范畴,不是个人调整的范围,应当将于某某的6.5万元偿还,关国某去世后王某某和关某某继承了其遗产,应当在继承份额内偿还6.5万元。最终卫东区法院判令王某某、关某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于某某6.5万元。

判决生效后,王某某和关某某仍不履行义务,于某某向卫东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卫东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继承人关国某遗产中的住房公积金尚未被提取,且足够清偿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于是对关国某的住房公积金予以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沈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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