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定条件下复利计算法,即“利滚利”是受法律保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袁某因急事需要用款,于2014年2月向杨某和张某某分别借款5万元,约定一年期利息分别为1万元,一年期届满后袁某未偿还本息,并向二原告再次出具借条,将第一年内的利息作为第二年的本金,借条写明向杨某和张某某各借款6万元,共计12万元,将借期延展一年,延展期内利息共计4000元。第二年借款到期后袁某逾期未偿还本息,杨某和张某某将袁某诉至卫东区法院,卫东区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此案借款和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判令袁某偿还杨某和张某某借款本息共计12.4万元。
袁某在判决生效后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杨某和张某某向卫东区法院申请执行后,卫东区法院执行干警多次到袁某家找袁某,袁某故意外出躲避不见,有时在家也不开门。6月14日,卫东区法院执行干警趁袁某外出时找到了袁某,因袁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卫东区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罚款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