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法官,宋某某正开着一辆车在某洗车店洗车。”近日,卫东区法院执行干警接到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后,迅速组织力量赶到申请执行人所说的洗车店,将宋某某和其开的奥迪车一并带回法院。
平顶山市某材料公司因经营需要向某银行贷款400万元用于经营,双方签订了《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鲁山某五金公司等4家公司和宋国某、宋某某、邓某某等14人为这笔贷款提供担保,邓某以一处房产提供了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某银行如约发放了贷款,后平顶山市某材料公司开始拖欠利息,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义务,根据贷款合同约定,某银行要求提前收回借款和约定利息,贷款人和担保人均未还款,某银行将19被告诉至卫东区法院后,卫东区法院经依法审理,判令平顶山市某材料公司偿还银行借款本金392万余元及利息,18名担保人对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抵押的房产准予拍卖、变卖,原告有权在其担保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判决生效后19名被告均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某银行向卫东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卫东区法院执行干警多次查找被执行人,19名被执行人均躲避法院执行干警不见,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宋某某的行踪后卫东区法院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出击找到了宋某某,对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罚款10万元。经核实,宋某某所开的奥迪车已被卫东区法院查封,车辆系本案另一被执行人所有,卫东区法院随即对车辆进行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