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卫东区法院对被执行人毛某某做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毛某某擅自处置法院查封财产,将已被法院查封的车辆卖给他其他人。
毛某某于2015年7月分两笔向孙某某借款16.05万元,并向孙某某出具借条两份,孙某某按照约定出借给毛某某16.05万元。因毛某某不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孙某某将毛某某诉至卫东区法院,毛某某以各种理由辩解自己不是借款人,卫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毛某某为实际借款人,判令毛某某偿还孙某某借款16.05万元。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孙某某向卫东区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卫东区法院根据申请依法查封了毛某某所有的大众牌轿车一辆。
因判决生效后被告毛某某仍不履行义务,原告孙某某向卫东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此案执行过程中,毛某某一直躲避执行,并擅自将已被卫东区法院查封的车辆卖给他人,卫东区法院获悉后根据线索将被查封车辆扣押,对于毛某某的行为,卫东区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