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卫东区法院执行干警的努力下,6月30日下午,被执行人李某某将3万元现金交给申请执行人屠某某后,三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履行协议,案件有望于半个月后执行完毕。
2015年2月,张金某驾驶出租车与申请执行人屠某某在平顶山某路相撞,造成屠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张金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经卫东区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平顶山某出租车车队是事故车辆的登记车主,是挂靠单位,实际车主是张俊某,李某某与张俊某之间签订承包协议后张俊某将车辆承包给李某某,而后李某某雇张金某作为司机。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保险公司赔付损失后剩余的11万余元损失应由实际侵权人李某某承担,实际车主张俊某和平顶山某出租车车队对这11万余元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陆续支付了部分损失,还剩余5万余元迟迟不支付,申请执行人屠某某向卫东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卫东区法院在此案的执行过程中充分考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严格规范执行行为,对被执行人平顶山某出租车车队的部分车辆采取“活封”方式进行查封,防止给被执行人带来损失。同时,卫东区法院执行干警多次给三被执行人做工作,进行释法说理,被执行人李某某于6月30日下午再次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金3万元,剩余部分款项三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将在十五日内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