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下午,卫东区法院接到线索,被执行人王某某正在湛河区法院办事,于是迅速派出干警将王某某带回卫东区法院,王某某作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保证人不但不承担保证责任,而且再次违反自己重新做的保证,卫东区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
2014年9月,武某某向李某借钱20万元,并向李某出具了借条,王某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武某某偿还部分利息后便不再还款。无奈之下,李某将武某某和王某某诉至卫东区法院,卫东区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李某将向武某某提供借款时实际向武某某转账了19.4万元,另外6000元作为第一个月利息扣减,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借款本金应当以实际借款19.4万元计算。因此,卫东区法院判令武某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4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王某某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判决生效后二被告均未履行义务,李某向卫东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卫东区法院立案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武某某涉嫌犯罪已被羁押,且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王某某自案件审理到执行一直不露面,卫东区法院执行干警通过多次反复查找终于找到了王某某,王某某履行了3万元后写下保证书,保证其余款项两个月内偿还完毕,谁知王某某再次违反自己写下的保证书,不断躲避卫东区法院的执行。7月10日下午将要下班时,卫东区法院执行干警接到线索,王某某出现在湛河区法院,于是迅速出击将其带回卫东区法院法院,针对王某某的行为,卫东区法院于7月10日晚对其司法拘留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