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已被拘留的被执行人邓某与卫东区法院执行干警联系,主动提供一套房产作保证,卫东区法院执行干警赶到拘留所对邓某进行了询问。
平顶山市某材料公司因经营需要向某银行贷款400万元用于经营,鲁山某五金公司等4家公司和邓某某等14人为这笔贷款提供担保,邓某还以一处房产提供了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银行发放贷款后不久借款人即违约,银行催要无果后向卫东区法院提起诉讼,卫东区法院依法审理后,判令平顶山市某材料公司偿还银行借款本金392万余元及利息,18名担保人对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银行对邓某抵押的房产变现拥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19名被告集体不见踪影,也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银行向卫东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月8日上午,卫东区法院执行干警加班执行途中偶遇邓某,随后卫东区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并于当日将其送进拘留所。7月11日,被执行人邓某主动提出提供一套房产作为担保,卫东区法院执行干警到拘留所对其询问后,根据邓某的态度,决定提前解除对邓某的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