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上午,在鲁山县法院干警的积极配合下,卫东区法院执行干警成功拿到了一刑事罚金执行案件的执行款,案件顺利执结。
被执行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辆,行驶至平顶山市建设路东段某处时被公安干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7mg。卫东区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卫东区法院判处张某某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张某某在判决生效后迟迟不缴纳罚金,卫东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将该案移送执行局执行。
此案立案执行后,卫东区法院执行干警多次查找张某某的下落,但始终未能找到。7月4日上午,卫东区法院执行干警再次根据线索到鲁山县找张某某,与鲁山县法院取得联系后,受到了鲁山县法院的热情接待。双方就该案件共同研讨,确定行动方案,鲁山县法院干警充分发挥本地优势,顺利联系上了张某某,在双方执行干警的共同努力下,张某某主动缴纳了罚金,案件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