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国某接收货物后仅支付了部分货款便拖欠剩余部分,一审判决后傅国某提起上诉,平顶山市中级法院调解后傅国某却不履行义务,立案执行后卫东区法院于7月5日决定对傅国某司法拘留15日。
原告吴某某在2011年与傅国某的父亲傅东某签订了订货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吴某某向由傅国某、张某某夫妻二人实际经营的批发部供应竹菜板,2013年双方对账时发现被告拖欠100余万元货款未支付,被告陆续支付二十多万元后便不再支付货款。案件诉至卫东区法院后,傅国某先说双方的协议是其父签订的和自己没有关系,又说后来的销售方式改为代销却又拿不出证据,卫东区法院判令傅国某、傅东某和张某某三人支付原告货款78万余元及利息。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平顶山市中级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傅国某支付原告68万余元,按照协议分期履行,并约定如被告违约则三被告仍按照一审判决履行。傅国某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并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向卫东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卫东区法院执行干警多次查找三被执行人,但三被执行人一直躲避执行,7月5日上午接到线索后,卫东区法院执行干警迅速出击将被执行人傅国某带回卫东区法院,针对傅国某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卫东区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目前已将傅国某送平顶山市拘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