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案件执行款物的管理,预防和杜绝执行款物管理当中的弊端,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卫东区人民法院执行专用银行账户,凡当事人之间需经转帐方式或不能面对面交付的大额执行款,一律由被执行人通过银行办理转帐或汇款手续,办案人员不得代收或保管现金。收到被执行人交来的款项后,执行人员至迟要在七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领款。
二、凡通过银行帐户支取案件执行款,凭银行的进帐单,由由承办案件的执行人员填写执行款转款审批表,报经局长审批后方可开具支票,申请执行人凭支票到银行领款。
三、划拔、扣留、提取执行款要转入执行专用银行账户,不得转入其他账户或私存、私放。
四、罚没款收取后由当事人或经手人及时上缴国库,缴款凭证应留存附卷备查。
五、用实物折抵现金的案件,价格在执行员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聘请物价部门或市场交易员作价并当场交付,执行人员不得自行作价。
六、查封的财物交由原持有人保管,扣押的财物由执行员妥善保管或交由专门仓库代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查封、扣押的财物缺失、毁损的要照价赔偿。
七、查封、扣押的财物要及时处理,特殊情况下经分管院长批准,可以延期。对查封、扣押的财物的处理采取议价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本院工作人员及亲属不得参与竞买。
八、执行标的为现金的案件,由执行人员开具执行专用票据,坚决杜绝开具白条;经过银行交付的以银行交付款凭证为依据。执行标的为实物的案件,要制作登记清册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再由执行人员开具执行专用收、领物品单据。以实物折抵现金的案件,对物品的名称、特征、价格等要制作登记清册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执行人员开具执行专用收、领物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