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执行案件立案后应于次日登记交执行局承办。
执行员应在接收案件十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对所承办的案件拟定出执行预案。
需采取执行措施的应提请合议庭评议,并及时实施,不得无故拖延。
副局长、庭长对所分管的合议庭承办的案件,应每周逐案听取一次执行进展情况汇报,对已拟定出的执行措施或方案及时进行审查,并监督落实。
副局长、庭长除日常工作及时向局长请示汇报外,每十日应向局长全面汇报执行案件的进度和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条 执行人员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强制措施,要向庭长、局长汇报。
因出差在外且情况紧急需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向庭长、局长电话请示、汇报,回到单位后及时补办手续。
第三条 执行员出差办案,应将出差目的、任务、执行预案、执行措施、落实情况等报告庭长、主管副局长。
第四条 案件执行过程中要适时进行阶段性小结,对近一阶段案件执行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下步打算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入卷。
第五条 执行款原则上要打入法院执行专户。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须经领导审批。
第六条 执行费依法收取,非经院长批准不得减、缓、免交执行费。
第七条 执行案件原则上应在四个半月内执结。如不能按期执结,应在执行期限届满前十日将案件执行情况、未结原因、下步工作打算形成书面报告,向庭长汇报。同时填写延长执行期限审批表,报庭长、局长审批。
无法定正当理由六个月不能执结的,将报告院主要领导。
第八条 结案标准严格按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九条 执行案件实行跟踪回访制度。每季度都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案件,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进行回访。通过回访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的,及时移交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局长回访庭长、副庭长承办的案件,庭长回访执行员承办的案件。
第十条 确因信访等因素和实际工作需要,经局长批准调整案件执行员的,执行员必须无条件服从。
第十一条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注重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力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认真排查不稳定因素,尽可能减少涉执信访案件的发生。
实行信访责任追究制度。主办执行员是信访工作直接责任人。对因执行人员工作不力,稳控措施不到位等造成涉执赴省进京上访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同时取消年终评先资格。
第十一条 原则上实行周一上午例会制度。在执行庭、综合组的例会上,工作人员要汇报上周工作,庭长、分管副局长点评上周工作,安排部署本周工作。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