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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撕封条法不容 妨碍执行被罚款

  发布时间:2017-09-18 09:50:34


9月14日,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在执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案外人李某某不听劝阻撕毁法院张贴的公告和封条,被罚款10万元。

被执行人刘某某于2011年向申请执行人许某借款6万元,并约定利息出具了借条,刘某某按照约定支付利息一段时间后,开始不偿还本金,也不支付利息,许某遂将刘某某诉至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卫东区法院依法审理后判令刘某某支付许某借款6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因刘某某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许某向卫东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刘某某在此案执行时因犯罪正在某监狱服刑,卫东区法院执行干警专门到监狱询问其相关情况,刘某某愿意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抵偿给许某和另外几名债权人。9月14日下午,卫东区法院执行干警在对刘某某所有的房屋进行查封时,案外人李某某对查封有异议,卫东区法院执行干警告知其如有异议可以依法提出异议申请,但李某某不听执行干警的解释和劝阻,强行撕毁公告和封条,执行干警将李某某带回法院对李某某进行批评教育,李某某十分后悔自己的一时冲动,愿意积极配合法院执行。针对李某某的行为,卫东区法院决定对其罚款10万元。

责任编辑:雷颖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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