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可以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1月,任某某与史某某签订了一份某商铺的房源保留协议书,约定史某某以263万余元的价格出卖给任某某,任某某向史某某支付50作为房源保留金,待双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保留金转化为定金。2015年2月,任某某向史某某支付了50万元,史某某出具了收款条。现因约定房产迟迟未交工,任某某将史某某诉至卫东区法院要求解除协议,史某某返还房源保留金。因任某某支付给史某某的50万元被史某某和其丈夫朱某某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卫东区法院审理后判令解除任某某与史某某的房源保留协议书,史某某、朱某某返还任某某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判决生效后,史某某、朱某某却迟迟不履行义务,任某某向卫东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史某某、朱某某在执行干警要求其履行义务时找各种理由拖延,后来为了逃避执行便不再接听执行干警的电话,还搬迁了公司办公场所。2018年1月22日,卫东区法院执行干警根据线索找到了朱某某,告知其不履行义务将马上面临司法拘留,而且据卫东区法院执行干警调查,史某某、朱某某名下有工程车辆,史某某在卫东区法院对其立案执行后将银行账户中的数万元钱取走。二被执行人有财产却拒不履行义务,除司法拘留外,还有可能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刑事处罚。朱某某意识到后果严重性之后,紧急筹集十万元并找他人担保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履行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