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坚决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深入推进诚信平顶山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现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特发布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被执行人,自本通告发出之日起10日内应立即到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不得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限制担任国企高管、限制从事特定行业、限制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限制招投标、限制购买不动产、限制贷款、限制出境、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购买飞机票、限制购买高铁及动车票、限制入住星级以上宾馆、限制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限制办理信用卡、限制获得荣誉等57项信用惩戒措施,直至其全部履行义务为止。
三、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觉履行义务,拒绝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有规避、妨碍和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构成妨害公务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第313条的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被执行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职人员、政协委员、教师及特定身份的被执行人,应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特定身份被执行人,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外,还将向组织、纪检部门予以通报,建议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五、严禁地方保护或部门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阻碍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对以暴力、威胁、围攻、谩骂等手段阻碍执行的,或者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等手段妨碍执行的,一律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六、有协助执行协助义务,拒绝协助或妨碍法院执行的,将依法追究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我院将陆续通过官方网站、微信、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陆续对未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特别是公职被执行人、企业)进行曝光。
欢迎社会公众踊跃配合,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违法高消费行为,本院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诚信是立足之本,守法是做人底线。本院严厉敦促所有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主动向债权人或者到执行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郑重告诫所有被执行人,采取任何方式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将会付出更大的经济、信用及人身自由代价,在社会活动中将处处受限、寸步难行。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0375-2863695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