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某在平顶山市区一建筑工地行乞,看场工人马某劝其离开,双方发生争执,华某举刀杀人。卫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华某有期徒刑13年。
华某是河南省舞阳县人,在市区乞讨流浪,无固定住所。1993年1月22日被告人华某在舞阳县马村乡关东村南,持木棍击打该村少女华某某头部,致华某某当场死亡,当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河南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鉴定,华某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无责任能力。检察机关据此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华某于1993年2月3日被释放。
2009年11月10日7时许,被告人华某流浪乞讨至市区新华路中段帝景花园住宅区1号楼南侧工地时,看场工人马某等人劝其离开,双方发生争执及推搡,华某持刀刺中马某胸,马某当日在该市第一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市精神病医院司法精神疾病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人华某系精神分裂症、限定责任能力。
卫东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华某因琐事故意持刀伤害公民身体,致人死亡,其在案发时虽患有精神分裂疾病,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犯罪目的明确,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被告人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宣判后,被告人明确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