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东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以和解方式顺利执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05年10月10日,平顶山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五项目部,将位于本市翠湖苑小区住宅楼18号、31号楼以上主体及二栋楼内外粉刷瓷砖施工工程承包给被告臧某、付某,并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施工人员进入工地须戴安全帽,严禁违章作业操作,制定危险区域,施工时必须系安全带,若发生一切事故,由二人自理。合同签订后,两人组织人员施工。2005年11月6日,雇佣工人邹某在施工过程中构成8级伤残。经湛河区法院审理后判定,臧某、付某支付雇工邹某各项费用计51000元,平顶山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8年11月15日,法院从平顶山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账户强制扣划款51000元。2009年5月份,原告平顶山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将被告臧某、付某诉至卫东区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为其垫付的赔偿款51000元。2009年5月18日,卫东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臧某、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平顶山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现金51000元。判决生效后,臧某、付某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2009年8月28日,平顶山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卫东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臧某、付某接到执行通知后,仍不予理睬。为真正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执行法官几次向臧某、付某动之以情晓之以法,劝其自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并告知强制执行的不利后果。但臧某、付某仍然固持己见,拒不执行。在执行陷入僵局的情况下,执行法官没有放弃邀请被执行人所在地居委会工作人员帮助做其思想工作。经过近三个小时的努力,臧某、付某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臧某自愿将垫付款51000元每月从自己的工资中部分扣除,双方握手言和。至此,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