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以来,卫东区法院采取有力措施,开展集中打击拒执行为专项行动,加大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诚信。3月30日,卫东区法院对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进行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时某某有期徒刑两年。
案件经过,2013年4月26日,张某某诉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在卫东区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民事调解书:时某某承认收到张某某100万元的款项,该款项时某某在约定时间分三次还清。该调解书生效后,时某某没有按期履行。2013年10月25日,张某某申请卫东区法院强制执行,并向时某某之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通过多方面渠道联系上了时某某,时某某表示尽快还款。直到2016年9月份,卫东区法院执行法官到杭州寻找时某某,但未找到其人,后通过电话联系通知其履行已生效的调解书,但时某某以其所作工程项目未有收益为由拒不履行法院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
2017年8月9日,时某某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杭州火车站被杭州铁路公安处杭州站派出所民警抓获,于2017年8月15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民警带回并依法拘留。经卫东区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时某某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裁定罪。依法判处时某某有期徒刑两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时某某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