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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伤人触刑律 调解化纠促和谐

  发布时间:2010-04-27 08:40:50


卫东区法院审结一起过失致人重伤案,被告人宋军涛放烟花致人重伤,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法庭调解双方对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00912920时许,被告人宋军涛酒后在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东路南区调队家属院篮球场放“高空雷王”烟花时,将在此散步的王福水左眼炸伤,经鉴定,王福水损伤属重伤。200978宋军涛因过失致人重伤被刑事拘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王福水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法院主持下,被告人宋军涛与被害人王福水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宋军涛赔偿被害人王福水经济损失人民币46000元。被害人王福水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被告人宋军涛酒后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宋军涛认罪态度较好,能够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法院因此对被告人宋军涛酌情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宋军涛拘役五个月零十天。

宣判后,被告人宋军涛表示服判不上诉。

文章出处: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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