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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与道德

  发布时间:2018-12-25 10:30:34


    诚信是一个道德范畴,是每个人日常行为的诚实和正式交流的信用的合称。

    孔子在《论语·学而》中讲:“与朋友交,言而有信。”这句话的含义就是说同朋友交往,说话要诚实、恪守信用。

    相反,当今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失信人也纷纷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当然,失信也是有成本,正如其字面意思一样,是指行为人由于失信而付出的代价。我国司法机构针对失信被执行人(以下简称失信人)也做出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进而督促失信人早日偿还债务。

    目前,我国的“失信黑名单”机制已经略显成熟,并与相关部门已经形成良好贯通和合作,落实的现实效果较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院执行部门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在各具体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而且,人民法院还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在申请银行贷款、乘坐飞机软卧、高消费等方方面面都受到限制。这样看来,现在“失信黑名单”已经形成较为有效的倒逼机制,进而规范公众的行为,甚至能够规范道德。

    那么,失信为什么会产生,一是确实无经济偿还能力。二是有经济基础而不愿偿还。任何人在进行着守信与失信的选择时都经过内心的挣扎,对于多数人而言,他们选择守信后,会因为没有得到失信未被发现所带来的额外利益而感到一时的感伤。但如果他们选择了失信,若没有被发现,会因得到的利益而窃喜。故在当今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失信人也就越来越多。

    造成失信人越来越多的原因可能就是因为失信成本过低。失信的成本包括经济成本、法律成本、道德成本以及心理成本。其中法律成本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由于失信行为的发生而受到的法律制裁,主要由法院执行的警告、判刑等,二是指行政执法部门给予的处罚,如限制消费、限制市场准入等。由于我国当前与诚信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惩治失信的刑法几乎没有,失信常常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那么,我们的执行机构是否可以在限制消费的措施上根据失信的经济成本来具体要求,进而督促失信人尽早偿还欠款。

    法院对失信人限制其高消费,限制行为有: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仓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生活和工作必须的高消费行为。

    从一个案例来分析,儿子因为拒绝支付给父亲每月200块的赡养费,被法院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从而被各种限制,然后因为生活受到干扰,才去法院承认错误并履行赡养义务。这一关于“孝”事件走到用“失信黑名单”这一倒逼机制来解决的路子上,既有可悲之处,又有积极的现实意义,而且在积极的意义面前,可悲之处是能够被其感染甚至是同化掉的。

    为什么说其可悲呢?因为道德的呼吁和规范不管用了,据了解,执行中,法官多次与张某电话联系,希望他能念及亲情,主动履行赡养义务,但张某最后不但不履行还将法院拉黑,这就是道德的失范。道德失范之后,采用“失信黑名单”这种倒逼机制来规范失信人孝敬父母的行为。实质上其实是在用失信人的利益来倒逼和规范,失信人是因为自己的切身利益被干扰才会愿意去弥补自身“孝”的缺失,这就是可悲点。

这种可悲是道德的遗憾,而处在道德往低走的现实中,靠呼吁道德又解决不了问题,所以,只能从下往上去探索,就必须走“倒逼”这条路,这样看来,“失信黑名单”的倒逼机制有着现实必然性,这一定程度上也弱化了可悲之处。

    规范上面讲:一落实主体责任。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要加强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国家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领域的红黑名单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积极主动发起签署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要严格执行相关领域红黑名单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依法认定、发布、归集、共享、更新和使用红黑名单信息,严格执行各项联合奖惩措施。二、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倡导诚实守信,及时曝光重点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形成舆论压力,广泛宣传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做法和经验,扩大联合奖惩对象名单制度的影响力和警示力。三、完善法律法规。加快研究推进信用立法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强化诚信约束和协同监管要求,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提出修订建议或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

    针对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诸多诚信缺失的现状,通过依法办理诉讼案件,对守信行为予以肯定,对失信行为予以否定,形成“守信者得利、失信者受罚”的判决导向。


    同时,发挥法院裁判的教育引领作用,将法律评价与诚信道德评价结合起来,真正使司法过程成为彰显诚信价值、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过程,努力使审判工作成为弘扬社会诚信精神,积极塑造诚信品格的有力推手。

    最后,利用道德谴责与法律追究的双刃剑,促使整个社会关系变得更加诚实信用。

责任编辑:白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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