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卫东区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张某依法进行强制传唤的过程中,张某妻子撒泼耍赖阻碍执行,最终被罚款3000元。
被执行人张某系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按照判决应给付申请人王某医疗费等损失合计30000元,判决生效后,张某始终未履行判决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卫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某住所进行搜查,在搜得5000元现金后,欲将其强制传唤到院。此时,张某妻子拦住警车,撒泼耍赖,百般阻挠法院执行行动的正常开展。该院遂依照事先制定的执行预案,分工合作,及时劝导,在劝导无效情况下,将其强制带离现场。
根据法律规定,卫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阻碍执行的张某妻子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并送达罚款决定书。目前,张某妻子经教育主动向法院具结悔过,已将罚款缴纳到位。
法官提醒,被执行人应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可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案外人也不可阻碍法院执行行动的开展,任何恶意阻碍法院执行工作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