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0日,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对盗窃醉酒人钱包后又实施敲诈的被告人严旭伟盗窃、敲诈勒索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对被告人严旭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0年1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严旭伟在平顶山市卫东区十矿家属院附近发现被害人侯某某酒后醉卧在路边地上时,即趁机将侯身上所带钱包及“三星”牌M608型手机(经鉴定价值200元)1部盗走,钱包内装有现金3965元、90升93号汽油票(价值金额565.2元)1张、100元面值的“九头崖水票”1张及侯某某的身份证、驾驶证、工商银行卡等物品。2010年1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严旭伟利用侯某某的身份证、驾驶证、工商银行卡,向侯某某的妻子曹某某打电话勒索现金2000元。当日13时许,被告人严旭伟在卫东区矿工路东段工商银行门口接钱时,被侯某某等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案发后,赃款未追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旭伟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被害人醉酒之机,盗窃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严旭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严旭伟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严旭伟在敲诈勒索犯罪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旭伟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严旭伟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