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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醉酒身亡 同席三友成被告

  发布时间:2010-05-27 10:01:12


一男子醉酒后路边死亡,家属把与他同席饮酒的3人告上法庭。卫东区法院一审判决3人负有一定责任,共同补偿死者家属35000元。

张某是市区人,和李某、孙某某是好朋友。2009年11月10日晚8时许,张某应约与李某、孙某到孙某某在市区开的饭店里喝酒,4人共喝了两瓶白酒。当晚10时左右,孙某某饭店里又来了几个朋友,张某、李某、孙某3人起身离开饭店,李某又约一马姓女子与张某、孙某一起到市区西苑小区夜市滩吃烧烤,4人又喝了大半瓶白酒和一瓶保健酒,当晚12时左右,4人分别乘坐出租车回家。

第二天早上6时许,在市区建设路西段花卉市场附近,一名路人发现张某躺在路南花坛边,随即拨打了110及120。但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张某的家人把李某、孙某和孙某某告上法庭。

卫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受害人张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最了解自己的酒量,应充分预见到喝酒过量有可能会带来严重后果,并进行自我控制和约束由于张某未能对自己进行控制和约束,致使醉酒后死亡,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作为聚会喝酒的同席者,李某、孙某及孙某某在聚会饮酒中也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负有采取必要适当方式防止饮酒对张某带来负面作用的一般注意义务,由于3被告没有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妥善将醉酒的张某送回家或采取其他防范措施,对张某死亡应负有一定责任。由于李某、孙某在第一场结束后又与张一起喝第二场酒,李某又约马姓女子参加,加重了张某的饮酒量。

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补偿原告人民币2万元,孙某补偿原告人民币1万元,孙某某补偿原告人民币5000元。

文章出处: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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