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下午,卫东区法院对一名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当事人邢某某予以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卫东区法院在开庭审理被拘留人邢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邢某某在法院内大吵大闹、推搡工作人员,未经允许进行录音、录像,并对本院审理的其他案件进行录音、录像,严重扰乱秩序,经口头警告、训诫后仍拒不悔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案件的专门场所,庭审过程中,诉讼参加人及其他当事人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庭秩序,依法表达诉求,严禁任何破坏庭审秩序的行为。当事人无视法律权威,以过激行为在法庭上发泄情绪,扰乱正常的庭审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必须依法受到严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