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1号公告,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为应对疫情,全国30多个省相继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全市、全区也相继成立疫情防控指挥部,采取多项措施,落实防控责任,对社区居民入户、电话、短信排查,重点群体监控。
按照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四版)》的要求,各级各类疫情防控部门在排查过程中,应当调查:1、居民是否有不明原因发热或咳嗽、气促等症状的病例;2、是否有流行病学史:(1)发病前14天内有武汉市及周边地区,或其他有病例报告社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2)发病前14天内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核酸检测阳性者)有接触史;(3)发病前14天内曾接触过来自武汉市及周边地区,或来自有病例报告社区的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4)聚集性发病。但个别社区居民出于各种原因,未向工作人员如实报告上述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如因此造成疫情扩散或其他后果,则可能面临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的法律风险。
一、刑事处罚风险
依照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要求,不履行疫情防控措施,构成犯罪的,可以按照以下情况处理: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2、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目前,已经有多地市对涉嫌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的犯罪嫌疑人予以立案。2020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一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二、行政处罚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2020年1月30日,河南省公安厅发布《河南省公安厅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在河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凡有下列行为之一并构成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违法行为的,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依法从重处罚:一、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七、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威胁方法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十四、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十五、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政治稳定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居民不如实告知的,其行为构成妨害疫情防控但不构成犯罪的,可由公安机关根据上述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民事赔偿风险
“新冠肺炎”的传染性强、潜伏期长,疑似“新冠肺炎”患者可能对不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病毒传播的威胁,损害他人人身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居民在接受疫情防控指挥部调查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当前疫情防控仍然严峻,社区是疫情联防联控的第一线,如实报告信息既能保护自己及时得到救治,也能保护他人健康和国家、社会的安全稳定。全体居民都应当积极配合各级党委和政府把疫情扩散蔓延势头遏制住,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