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审结一起在公交车上盗窃案件,以盗窃罪对被告人陈建勋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0年4月19日8时许,被告人陈建勋乘坐平顶山市建设路30路公交车,当车行驶至建设路与新华路交叉口附近时,趁乘客范某某不备,将范身上所带现金4000元盗走,被发现后随即又将所盗现金扔在车内,范某某将其捡回。此过程被乘车上班的便衣警察看到,在该警察的指挥下,公交车直接开进了市公安局大院,被告人被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建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建勋认罪态度尚好,且赃物已追还,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建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陈建勋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