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9日,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对王振杰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对被告人王群山判处拘役四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振杰伙同“龙龙(姓名不详、在逃)预谋后,于2010年3月6日在平顶山市卫东区优越路附近天行客网吧机房内,盗走总价值600元160G希捷牌电脑硬盘5块;于同年3月13日在平顶山市卫东区优越路附近天行客网吧机房内,盗走总价值2800元160G希捷牌电脑硬盘22块、西数牌80G电脑硬盘2块。案发后追还西数牌80G电脑硬盘2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振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他人多次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王群山表示服从判决,不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