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9日,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室执行干警加班加点,终于在晚上八点半左右执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2017年10月13日,当事人韩某骑自行车在平安大道上行驶,肇事司机把韩某撞到当场昏迷。事故发生后被送往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经过治疗身体情况一直不乐观,后于2018年9月28日医治无效停止呼吸。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的有交强险和三责险,但某保险公司以当事人已经去世为由拒绝赔偿,当事人家属无奈之下,来到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后判定某保险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共计十一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某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二审判决生效后,某保险公司因种种原因没能自觉履行,当事人儿子韩某及当事人妻子王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在了解案件情况后第一时间将申请执行人韩某,被执行人某保险公司共同传唤到法院,对被执行人代理人讲明被执行保险公司所需要承担的判决义务释法明理,力促执行。韩某沉重的说道:“你们就是赔偿再多的钱,也换不来我父亲的生命,事故既然发生了,老人家也走了,我总得让母亲能有个保障,但凡有一点办法,谁愿意闹到法院啊!”被执行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表明态度:“谁也不愿意看到事故的发生,但既然事故已经出来了,我们就理应要承担,能不能协商一下赔偿金额,我们也好有个交代。”听被执行公司代理人松口要给钱以后,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了一致。终于在晚上八点半以前把赔偿款全部打入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至此,案件执结完毕。
金钱有价,但生命是无价的,出门在外要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多一些谨慎,才会少一些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