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卫东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因言语冲突引发的生命健康权纠纷案件。
原告小弛和被告小斌、小宇均系某学校2017年的入校新生,2017年9月7日16时许,在被告学校男生宿舍楼三楼原告小弛所住的宿舍内,小宇和小弛发生言语冲突,小宇对小弛进行殴打后,小弛从宿舍窗户处跳下楼导致摔伤,经评定为十级伤残。小弛将小斌、小宇、小宇的父亲张某,母亲李某、某学校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15万元。
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该起事件发生时被告小宇属于未满1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被告小宇及其父母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某学校未对学生宿舍窗户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其对原告发生的损害没有尽到事前预防的安全管理职责,故被告某学校应对原告损伤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小弛并非存在迫不得已的缘由而选择跳楼造成伤害,自身也具有一定过错。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遂判决原告小弛自身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小宇、小宇的父亲张某,母亲李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某学校承担3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