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审查和受理各类申诉案件,审判各类再审案件,处理涉诉信访。
(三)依法审判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四)依法办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案件判决和裁定执行事项及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办理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事项。
(五)管理、使用本院的司法警察力量,保证机关和押解人犯的安全,维护正常的审判执行工作秩序。
(六)负责本院审判工作的管理监督、调查研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七)负责本院干警思想政治教育、法制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上级法院及平顶山市卫东区主管部门管理全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
(八)负责本院的内部监督和法官惩戒工作。
(九)管理本院的有关经费及物资装备。
(十)负责本院司法技术鉴定、通讯、网络信息等技术管理工作。
(十一)全面领导基层人民法庭工作。
(十二)负责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使用、考核、奖惩等相关工作。
(十三)自觉接受上级法院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十四)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
(十五)完成其他应由卫东区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内设机构
(1)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立案庭负责对本院办理的各类案件进行立案,审査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处理司法救助事宜;对本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审限流程管理;上诉案件和管辖权异议案件的移送;处理设诉信访案件;审查受理司法鉴定案件;自觉接受上级法院对立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完成其他由立案庭负责的工作。
(2)刑事审判庭
刑事审判庭负责依法审判由本院管辖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刑事第一审案件,办理其他有关刑事审判工作事宜;依法审理本院管辖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各类刑事案件和部分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自觉接受上级法院对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3)民事审判庭
民事审判庭负责依法审判由本院管辖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民事第一审案件,办理其他有关民事审判工作事宜;设立家事审判团队、金融保险合同审判团队、劳动争议审判团队、医疗事故审判团队及交通事故审判团队等;自觉接受上级法院对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4)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
行政审判庭负责依法审理由本院管辖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行政第一审案件,办理其他有关行政审判工作事宜;依照法律规定,审理各类再审案件;依法审判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监外执行案件的审理;自觉接受上级法院对行政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5)执行局
依法办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案件判决和裁定执行事项及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办理法律规定由卫东区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事项;自觉接受上级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6)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
负责审判委员会日常事务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质效监控和司法统计等审判管理事务;裁判文书上网和庭审直播;优秀裁判文书和精品案件的推选;审判流程信息公开;人民陪审员随机抽取和参审管理工作;案件评查工作;组织理论研讨、调查研究和案例编报;负责电子卷宗监管工作;信息化建设及维护等工作。
(7)政治部(机关党委)
1、负责本院干警思想政治教育、法制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上级法院及平顶山市卫东区主管部门管理全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
2、负责本院的内部监督和法官惩戒工作。
3、负责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使用、考核、奖惩等相关工作。
4、负责全院党务及各个党支部的管理工作,负责党组会务工作,党费的收缴管理运用、党员的培养,发展审批工作,安排上级党委部署的其他党务活动。
5、完成其他应由政治部完成的工作。
(8)综合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督查室)
1、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行政事务、党组会务,督办会议决定和院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组织安排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及外事接待;负责综合材料起草工作;文秘、机要、保密工作;印章管理、文书打印,档案归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
2、负责全院信息化建设及维护;报账、工资发放、固定资产管理及诉讼费管理等财务管理;通讯、车辆、安全保卫、服装等后勤装备保障;基本建设、后勤服务管理等工作;"两庭"建设工作。
3、管理、使用本院的司法警察力量,保证机关和押解人犯的安全,维护正常的审判执行工作秩序。
4、负责本院的内部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