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对被告人马万祥贩卖毒品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作者:周刚 发布时间:2011-04-26 09:07:50
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对被告人马万祥贩卖毒品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马万祥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对被告人马万祥贩卖毒品所得人民币100元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一、2010年4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马万祥在平顶山市新华路北段立交桥南菜市场附近,将1包约0.15克毒品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吸食。二、2010年4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马万祥又在平顶山市新华路北段立交桥南菜市场附近,将1包0.15克毒品(经鉴定含有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后,二人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案发后毒品已收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万祥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且被告人马万祥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马万祥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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