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逃跑后再次作案 没出监狱又被判刑 作者:宋俊英 发布时间:2011-04-26 09:15:31
任某在平顶山市某饭店做服务员时,趁老板不在撬盗现金万余元,逃窜至郑州继续作案,两次盗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 任某,男,1990年生于河南省禹州市,无业。任某在市区新华路北段一饭店任服务员时,于2009年6月12日下午3时许,趁饭店老板刘某及收款人员陈某离店之机,用螺丝刀撬开该饭店吧台抽屉,将抽屉内的营业款现金12200元盗走,逃窜至郑州市将赃款挥霍。同年8月4日,被告人任某因在郑州市二七区某住户家中盗窃8200元现金,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9月15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投入信阳市监狱服刑。 卫东区法院对任某在平顶山市的盗窃行为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任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犯有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对被告人任某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任某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加上原判决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任某表示服判不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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