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队伍教育整顿以及党史学习教育的要求,为提高群众“酒后驾驶要不得”的思想认识,4月17日,卫东区院刑事审判庭在上徐村社区开展巡回审判活动,公开审理并宣判被告人黄某某危险驾驶一案。
2020年6月25日0时4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先后两次饮酒后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再次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黑色奔驰牌小轿车,沿平顶山市卫东区一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警亭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被告人黄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83.82mg/100ml。公诉机关在指控上述事实时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构成危险驾驶罪,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被告人黄某某被当庭宣判: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宣判后,承办法官介绍,醉驾入刑后,类似的因醉驾引发的危险驾驶案仍频频出现,希望通过庭审教育,能杜绝民众酒后驾车的侥幸心理,达到自警自醒的效果。旁听人员当即表示,今后一定要增加法律意识,谨遵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车,对自己、对家人和他人认真负责,决不再犯类似错误,免得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