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改变房屋结构,法院判决恢复原状 作者:张冯现 发布时间:2011-05-17 09:35:00
卫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私自改变房屋结构的相邻关系案件,判决郭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其所有的房产改建部分拆除,并恢复原状。 据卫东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介绍,郭某所有的该房产处在两街交叉口东南角一楼,小区市场中心,人员往来嘈杂。郭某对该房的北面和西面进行过改造,北面的窗户改成了一个可以出入的门,西面的阳台也改造成了一个比较宽的门。两个门的下面距外边路面0.5米左右,两个改造门的下面都放了可以上下的铁楼梯,准备做商业之用。郭某的行为引起了同楼住户的不满,有十七名住户联合向法院起诉,要求立即停止住改商行为、拆除违章改造部分,恢复楼房原状。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原、被告均为该楼的住户,应当共同维护其居住环境。十七名原告都是该幢楼房的业主,郭某的改造使整幢楼外观产生变化,影响了该幢楼的整体结构,对十七名原告的生活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音、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郭某对房屋外墙进行了改造,这种改造已经改变了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损害建筑物的外观和整体结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的行为也属于《中华人民共合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郭某对此行为应负相应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民一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