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法院公告

卫东区人民法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公示

发布时间:2021-05-21 15:11:19


为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深入开展,卫东区法院按照上级要求并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实行“6+3”工作模式,进行顽瘴痼疾专项整治。现将卫东区人民法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向社会公开,针对以下可能存在的问题,接受群众监督。

一、整治内容

(一)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中的突出问题

1)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认识存在偏差,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规定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宣传教育不到位,社会认知度不高,没有营造出良好的舆论氛围。

2)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转递材料、打探案情,对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如实记录。

3)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请托人、律师请吃、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案件诉讼、司法鉴定等方面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用,以及其他违规交往、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4)对法院工作人员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底数不清,监管不到位,对存在任职回避情形的人员未按规定要求及时调整工作岗位;法院工作人员不主动报告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或者不按规定提出任职回避申请;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亲属违规以律师身份代理其任职法院和辖区法院诉讼执行案件。

5)落实“三个规定”的体制机制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违反“三个规定”问题查处追责不力。

(二)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 6)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采取发放立案指标、限定立案数量、拖延立案等方式,阻碍或限制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

(7)违反审判、执行期限管理规定,严重超审限,案件久拖不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8)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利用审判执行权谋取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违反规定泄露审判秘密,或者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案件情况。

(9)档案管理制度不落实,丢失卷宗、诉讼材料。

(10)在“套路贷”等虚假诉讼案件中违纪违法。

)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的突出问题

(11)对罪犯考核材料、病情鉴定等材料审核不严,存在明显问题没有发现、甚至明知是虚假材料仍予以认定。

(12)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接受罪犯、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请客送礼,甚至受贿、索贿。

(13)与刑罚执行机关干警、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私下串通, 为罪犯违规暂予监外执行创造条件、出谋划策。

(14)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徇私舞弊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甚至为涉黑涉恶人员充当保护伞。

(15)在罪犯交付执行过程中、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罪犯脱管、漏管。

(四)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16)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

17)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非法融资、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证券,违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18)违反相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19)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五)原法院人员违规到律师事务所当律师或在幕后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20)违反回避制度。对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人员从业情况监管不到位,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二年内,违规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辩护)人。

21)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法院原领导干部离任后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二年内,接受原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

22)充当司法掮客。原法院人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及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法院间的工作关系、原任职法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23)强化对事业编制人员及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书记员的管理。加强教育引导、监督管理,严防相关人员借参与案件辅助性工作之机进行违纪违法活动。

(六)开展涉诉信访专项治理

24)对信访工作不重视。院领导接访制度落实不到位,信访数量大,问题多,接访人员素质不高、作风不良,信访办理不认真、不负责,规范化、信息化程度不高,没有做到件件有回应,对能够发现的问题视而不见,一转了之,对应当解决的问题推诿扯皮不作为,群众意见较大。

(七)开展执行终本案件专项治理

整治目标:对2018年以来的终本案件进行全面自查清理,主动纠正一批不当终结本次执行案件,进一步规范执行终本管理,解决执行终本率虚高,实际执结率、实际执行到位率偏低等问题。

25)终本比例过高,虚假终本报结,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以终本方式结案。

26)对终本案件管理不严格不规范。结案审批不严格,执行措施过程没有全程留痕;文书不规范,质量不高,没有详细说明执行过程、执行措施,没有交待申请恢复执行的路径方法,没有说明当事人可以申请签发律师调查令,终本文书没有向各方当事人送达等;终本案件没有及时归档,终本期间随意采取执行措施,恢复执行立案不规范,没有更换承办人等。

(八)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整治

(27)违规采取执行措施。违反财产保全、执行查封有关规定,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措施。查控、评估、处置财产不及时。

(28)执行案款清理不到位。

(九)涉企民商事积案专项整治

29)对近二年来一年以上未结涉企民商事案件进行全面排查,加快依法办结。

二、整治目标  

深入贯彻习总书记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和重要训词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坚决整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顽瘴痼疾,打造“四个铁一般”、“五个过硬”法院队伍,确保公正廉洁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奋力推动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卫东区推进四区建设,打造实力卫东、魅力卫东、平安卫东、健康卫东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三、监督方式

即日起至2021年6月20日,广大群众可通过监督电话、邮件、网络监督邮箱或者微信公众号反映有关问题。

监督电话:0375-2863622

监督邮件:中共卫东区纪委监委派驻区法院纪检监察组,邮编:467000

网络监督邮箱:work63621@163.com

微信公众号:卫东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示。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

                                                       2021年5月21日

责任编辑:政治部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