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工程款 今朝得调解 作者:徐奕 发布时间:2011-05-17 09:39:18
11月10日,卫东区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欠款时间长达八年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 2002年7月16日,平顶山市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平顶山市某事业单位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该建筑公司承包该单位建筑维修工程,合同价款为50万余元。2002年10月1日,工程结束后双方各自对工程进行了单方决算,因决算差距大致工程款未及时给付。2003年2月份,该单位给付建筑公司25万元工程款,下欠部分因仍有争议双方始终未予结算。2003年6月,该建筑公司与平顶山市另一家建筑安装公司合并,该建筑公司的债权、债务全部移交新公司。后该新公司向该单位索要欠款未果。2010年5月,该建筑公司将被告某单位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下欠的工程款及利息。法院受理后委托鉴定机关对工程进行了评估决算,最终确定该单位应给付该建筑公司下欠工程款30.9万元。由于双方对利息给付数额分歧较大 卫东区法院民二庭开庭审理后又先后四次组织调解,耐心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使其从现实出发明确利害关系进而作出最大让步,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单位给付原告建筑公司本息共计32万元了结纠纷,达到了案结事了的目的。
文章出处:民二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