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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申请执行魏本群、罗文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26 16:06:16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魏本群、罗文兴:

本院执行张伟与魏本群、罗文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一、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0403执1820-1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一、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魏本群、罗文兴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证券或其它收入款项98809元(本金93758元、案件受理费2225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执行费1306元、利息另计)。二、查封被执行人魏本群、罗文兴的车辆或房产。二、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403执1820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载明: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三、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403执1820号失信决定书,失信决定书载明:将魏本群、罗文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二年。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四、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0403执1820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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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陶玉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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