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公告送达

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叶县盐都盐务会所有限公司、平顶山市至诚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赵海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02 15:52:59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叶县盐都盐务会所有限公司、平顶山市至诚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叶县盐都盐务会所有限公司、平顶山市至诚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赵海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一、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3执恢38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叶县盐都盐务会所有限公司、平顶山市至诚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赵海涛的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9710089.20元。二、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403执恢388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载明: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公司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三、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3执恢38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upload/file/20211202/20211202155238_23512.pdf

责任编辑:柴彦华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