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彭伟、李艳艳、余潮洋、张福芹、李阳、杨净刚:
本院执行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彭伟、李艳艳、余潮洋、张福芹、李阳、杨净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3执恢26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刘彭伟、李艳艳、余潮洋、张福芹、李阳、杨净刚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限额500000元,利息、保全费、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另算)。本裁定立即执行。
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403执恢26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载明: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3执恢2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被执行人刘彭伟名下坐落于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西段南侧恒大名都8号楼1单元30层3004号房(不动产权证书号:15002949)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3执恢2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一、解除本院对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西段南侧恒大名都8号楼1单元30层3004号房产一套的查封(不动产权证书号:15002949)。二、解除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西段南侧恒大名都8号楼1单元30层3004号房产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15002949)的抵押登记。三、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西段南侧恒大名都8号楼1单元30层3004号房产一套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吴二钢所有。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西段南侧恒大名都8号楼1单元30层3004号房产一套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吴二钢时起转移。四、买受人吴二钢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西段南侧恒大名都8号楼1单元30层3004号房产一套的产权过户或登记手续(不动产权证书号:1500294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3执恢2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upload/file/20211209/20211209084254_3478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