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尚国彰:
本院执行平顶山市大成伟业运输有限公司与尚国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一、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3执1968-1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尚国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证券或其它收入款项61910元(本金61500元、案件诉讼费410元、执行费、利息另计)。查封被执行人尚国彰的车辆或房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二、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403执1968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载明: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公司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三、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403执1968号失信决定书,失信决定书载明:将尚国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二年。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四、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3执196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upload/file/20211210/20211210103739_8119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