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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庆典录像丢失 摄影店被判赔八千

  发布时间:2011-09-15 15:03:51


卫东区人民法院民二庭一审判决被告某婚纱摄影总店赔偿原告刘某和徐某夫妇精神损失8000元,退还录像服务费2000元。

20113月22日,即将于天后举行新婚典礼的与徐某,为留下美好的记忆,便到某婚纱摄影总店处预约新婚摄影,双方达成协议,约定摄影店于2011年3月26日为刘某与徐某提供婚礼当天的摄影录像工作,并将结婚庆典过程制作成DVD光盘,刘某夫妇为此依约支付了服务费2000元。结婚庆典过后10天刘某与徐某如约前来市某摄影店处取婚庆DVD光盘,却摄影总店处负责人被告之“录像意外丢失,导致无法弥补”。听到这一消息,刘某与徐某夫妇感到不可不理,这就意味着他们只能将结婚庆典的热烈场面保留在记忆中,而不能有形再现当时的场景了。于是刘某便要求市某摄影店退还婚礼拍摄费用并赔偿他和妻子徐某的精神损害费,可是摄影店只愿意双倍赔偿婚礼的录像费用,而坚决拒绝赔偿精神损害费。刘某夫妇一怒之下,将婚庆公司告上了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婚纱摄影总店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8000元、其他损失2000元,合计20000元。

    卫东区法院民二庭审理后认为, 由于被告某婚纱摄影总店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侵害了原告刘某与徐某的人身、财产权益,故原告刘某与徐某有权要求被告某婚纱摄影总店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结婚是人生一件大事,婚礼录像记录的内容发生在原告刘某与徐某婚礼举行当天特定的场合与时间内,难以重现由于被告某婚纱摄影总店的过错,将记录这一特殊纪念意义内容的婚礼录像遗失,导致了原告刘某与徐某难以挽回的损失,因而也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精神痛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解释的规定》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原告刘某与徐某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综合考虑睢宁当地的生活水平、行为后果、被告的过错程度等各方因素,卫东区法院民二庭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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