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豫0403执恢637号
本院在执行王金凤与平顶山市李国永中医骨伤医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9日以(2021)豫0403执474-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李国永中医骨伤医院有限公司担保人李书明名下位于平顶山市东环路东煤化路南侧金园1号楼3单元西户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0601013805),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李国永中医骨伤医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2020)豫0403民初15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因本院执行中需对李书明名下位于平顶山市东环路东煤化路南侧金园1号楼3单元西户房产予以评估、拍卖。现责令位于平顶山市东环路东煤化路南侧金园1号楼3单元西户房屋的实际占有人于2021年12月12日前腾空上述房产。到期仍不腾空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查封公告
(2021)豫0403执恢637号
本院依据(2021)豫0403执474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4月9日预查封了担保人李书明如下财产: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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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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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证号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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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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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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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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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东环路东煤化路南侧金园1号楼3单元西户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060101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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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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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财产已由有关部门协助本院登记查封,预查封期限自2021年4月9日起至2024年4月8日止。在上述期限内,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转移、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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