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连朋举、芦聚财、周瑞峰、周晓峰、李采丽:
本院在执行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连朋举、芦聚财、周瑞峰、周晓峰、李采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403执恢407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载明: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403执恢407号失信决定书,失信决定书载明:经查,被执行人连朋举、芦聚财、周瑞峰、周晓峰、李采丽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连朋举、芦聚财、周瑞峰、周晓峰、李采丽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年。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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