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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欣隆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兄弟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袁玉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17 15:35:10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告

平顶山市欣隆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兄弟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袁玉欣:

本院执行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欣隆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兄弟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袁玉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一、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0403执恢52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欣隆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兄弟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袁玉欣的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限额8016824.86元(含借款7968529.36元、诉讼费48295.5元、利息、执行费另行计算)。本裁定立即执行。二、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403执恢529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载明:因平顶山市欣隆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兄弟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袁玉欣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平顶山市欣隆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人、平顶山市兄弟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法人及袁玉欣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们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三、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403执恢529号失信决定书,失信决定书载明:将平顶山市欣隆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兄弟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袁玉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二年,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四、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0403执恢52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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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柴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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