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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四与任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17 15:41:15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告

任浩:

本院执行赵金四与任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一、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3执1821-1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任浩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证券或其它收入款项103969.5元(本金100000元、案件一审受理费1851元、案件二审受理费718.5元、执行费1400元、利息另计)。查封被执行人任浩的车辆或房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二、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403执1821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载明: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公司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三、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403执1821号失信决定书,失信决定书载明:将任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二年。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四、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3执182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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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陶玉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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